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艾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
9 年度執聲付字第3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艾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蔡艾紋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 合計有期徒刑4 年8 月,於民國107 年1 月15日送監執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9 年6 月9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6 月 9 日法授矯字第1090166795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 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經本院審核相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