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222號
TYDM,109,聲,2222,202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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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22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涂玲瓏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本院109 年度審易字第669 號妨害名譽案
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 年度審易字第669 號妨害名譽案件 於民國109 年5 月26日14時30分許由本院潘怡華法官行準備 程序,潘怡華法官竟主動問被告邱瀚億有無犯意,被告為逃 避懲罰當然會回答「沒有」,足認潘怡華法官有不公正之可 能,為此聲請更換法官云云。
二、按「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 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 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8條定有 明文。又「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 條之規定自明,是證人、告訴人均非 刑事訴訟法所稱之當事人,自不得聲請法官迴避。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涂玲瓏係本院109 年度審易字第669 號案 件之告訴人,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認屬實,是聲請人既 非前開案件之當事人,依法自無聲請法官迴避之權,則其上 開聲請顯違背法律程式,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左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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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