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200號
TYDM,109,聲,2200,2020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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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水金



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水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水金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臺 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及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2 月,於民國82年8 月1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 北監獄執行中。於109 年6 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6 月5 日法授矯字第1090 167654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世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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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