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扣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554號
TYDM,109,聲,1554,2020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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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5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廖學麟



選任辯護人 袁曉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107年度重訴字第23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准予發還廖學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學麟遭扣押之物品,其中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06 年度偵字第2600號卷一,第28 頁反面、本件聲請卷第25頁,下稱本件扣押物品目錄表), 編號五之與鄭振源投資獲利未清償明細1 份;編號六之本票 6 張;編號七之鄭振源提供投資茶酒計畫書及評估1 份;編 號八之不動產土地買賣協議書1 份等件,詳如附表所示之物 ,係被告與第三人鄭振源投資所衍伸之文件及法律文件等物 ,與本案無關,懇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 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 、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扣押 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係指非屬本案得沒收之物,或該扣押物 作為證據之必要性不足,或無毀損、滅失之虞,或不能證明 與行為人之犯罪行為有關者而言;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 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 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 105年度台抗字第881號、101年度台抗字第125號裁定意旨參 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由本院以107年度重訴字第23號( 下稱本案)審理後,業於109年5月21日宣判。而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物為聲請人所有,且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扣 得乙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見106年度偵字第2600號卷一,第26頁至第28頁反 面)在卷可參。惟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本院調查審理後,認 與本案犯罪事實並無關連,亦無證據證明係屬聲請人為本案



犯行之犯罪所得,復未諭知沒收,是該扣案物即無留存之必 要。參照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發還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陳昭仁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敏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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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持有人│ 備註 │
│ │/ 所有│ │
│ │人/ 保│ │
│ │管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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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鄭振源投資獲利未清償明細1 份(內含與鄭振源廖學麟│本件扣押物品│
│投資獲利未清償明細1 紙、莊林美玉身分證正反面│ │目錄表編號五│
│影印資料1 紙、本票展延還款增補承諾書1 紙、復│ │(證物袋上編│
│興區水流東段0000-0000 地號104 年4 月14日列印│ │號為數字8 )│
│電子土地謄本影本1 份、同地號101 年12月7 日列│ │ │
│印電子土地登記謄本1 份、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狀│ │ │
│(一)1 份、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 │ │
│書影本1 件、票號:NO.818876之面額498 萬元之 │ │ │
│本票影本1 份、切結書1 份、土地買賣後分配試算│ │ │
│表1 份、土地房屋買賣契約1 份、郵政跨行匯款申│ │ │
│請書彩色影本3 紙、復興鄉水流東段0000-0000 地│ │ │
│號98年10月16日土地登記謄本影本1 份、同段0076│ │ │
│-0004 地號98年10月16日土地登記謄本影本1 份、│ │ │
│地籍圖謄本影本1 份、復興鄉水流東段0000 -0000│ │ │
│地號103 年3 月17日列印電子土地登記謄本1 份、│ │ │
│同段0000-0000 地號103 年3 月17日列印電子土地│ │ │
│登記謄本1 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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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6 張(票號:NO.524135、NO.524136、NO.52 │廖學麟│本件扣押物品│




│4137、NO.524138、NO.524143、NO.524144,面 │ │目錄表編號六│
│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80萬元、70萬元│ │(證物袋上編│
│、30萬元、138 萬元、100 萬元,NO.524135、NO.│ │號為數字4) │
│524136、NO.524137之本票背面均有林美玉之背書 │ │ │
│、NO.524138之本票背面無背書、NO.524143、NO. │ │ │
│524144之本票背面均有莊林美玉之背書) │ │ │
├──────────────────────┼───┼──────┤
鄭振源提供投資茶酒計畫書及評估資料1 份 │廖學麟│本件扣押物品│
│ │ │目錄表編號七│
│ │ │(證物袋上編│
│ │ │號為數字9 )│
├──────────────────────┼───┼──────┤
│不動產土地買賣協議書(包含附件讓渡書)影本1 │廖學麟│本件扣押物品│
│份 │ │目錄表編號八│
│ │ │(證物袋上編│
│ │ │號為數字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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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