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09年度,16號
TYDM,109,簡上附民,16,2020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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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號
附民原告  蘇子瑄



訴訟代理人 蔡怡亭律師
附民被告  尤建忠

      蕭紜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66號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尤建忠蕭紜溱因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66號妨害 婚姻及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上開刑事案件因大法官釋字第791 號解釋之意旨應為免訴 判決,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 原告以書狀載明如判決免訴,請將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予 民事庭,依前開說明,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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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