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00號
原 告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被 告 鍾弘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9 年度桃簡字第1000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19年度桃簡字第1000號被告被訴竊盜案件審理 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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