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9年度,1668號
TYDM,109,桃簡,1668,202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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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桃簡字第16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鴻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9 年度毒偵字第26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康鴻祥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 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康鴻祥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 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 有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論罪科刑及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紀錄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衡酌該等前案與本件罪質之 相近性,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裁量依刑法 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 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多次判刑執行後 ,仍不能戒除毒癮,漠視法令禁制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顯 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 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直接危害,及施 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 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 理矯治為宜,兼衡其前科素行、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與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哲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2622號
被 告 康鴻祥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康鴻祥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令入 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 民國102 年5 月23日執行完畢,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 毒偵字60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 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104 年間,因施用毒品、違反藥事法等 案件,經同法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81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3 月、2 月,並經依同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2311號裁定 定應執行刑4 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7 年度壢簡字第11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經撤回上訴確 定,於108 年9 月10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 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9 年3 月9 日某時許,在臺灣地 區某友人住處外,以燃燒玻璃球吸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9 年3 月10日,為警持本署檢察 官核發之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經採集尿液送驗後,始悉上 情。
三、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康鴻祥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且被告 所採集尿液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本署檢察 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 德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台灣檢 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份附卷可稽,被 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查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 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其 於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及 刑法第47條之規定,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 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朱哲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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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