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緝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約諾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6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第一行漏載「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應予補充;理由欄一所載「NGUYEN THI HANH 」,應更正為「NGUYEN THI HOA」。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 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準用之。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當事人欄之記載,漏載「公 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應予補充;另就理由 欄一「NGUYEN THI HOA」誤載為「NGUYEN THI HANH 」,應 予更正。然而,此部分之漏載或誤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 定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高羽慧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