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9年度,620號
TYDM,109,審訴,620,202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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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訴字第6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學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 年度毒偵字第498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
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
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呂學德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呂學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 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復經本院裁定停止戒 治,於民國87年11月2 日停止戒治出所,並付保護管束,迄 至88年6 月2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 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院以87年度訴字第19 9 號判處免刑確定。於90至92年間(即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 畢釋放後5 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 第921 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詎 其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109 年1 月5 日下午5 時50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12 0 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在臺灣地區不詳地 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另基於施用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9 年1 月5 日下午5 時50分許為 警採尿時往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 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於 109 年1 月5 日下午4 時40分許許,為警在桃園市○○區○ ○路000 巷00弄00號前查獲(起訴書誤載為「12號前」,應 予更正),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始查悉上情。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呂學德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 編號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臺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為供己施用而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 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分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 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 ,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屬不該,惟念及其犯罪 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所犯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 儆。
四、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係供被告本案施用所查獲,不問屬 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 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 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 燬,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 1 項前段。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應沒收銷燬之物: │
├──┬───────────┬────────────────────────────┤
│編號│ 扣押物品 │ 備 註 │
├──┼───────────┼────────────────────────────┤
│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㈠、粉末1 包,呈海洛因陽性反應,含袋毛重0.36公克,淨重0.│
│ │含包裝袋1 只) │ 1749 公 克,因鑑驗取用0.0059公克,驗餘淨重0.1690公 │
│ │ │ 克。 │
│ │ │㈡、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臺北濫用藥│
│ │ │ 物檢驗報告1 紙在卷可稽(見109 年度毒偵字第498 號卷,│
│ │ │ 第109 頁)。 │
├──┼───────────┼────────────────────────────┤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㈠、結晶1 包,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含袋毛重0.55公克,│
│ │1 包(含包裝袋1 只) │ 淨重0.3629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3公克,驗餘淨重0.3606│
│ │ │ 公克。 │
│ │ │㈡、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臺北濫用藥│
│ │ │ 物檢驗報告1 紙在卷可稽(見109 年度毒偵字第498 號卷,│
│ │ │ 第11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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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