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3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 年度偵字第31212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建宏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驗餘之第二級毒品(含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如下補充及更正之部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胥同於 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一)應補充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原毛重與驗餘毛重皆如附表所 示,有檢體類別為「藥物」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份可憑。(二)證據部分應補充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品照片及 被告陳建宏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核被告陳建宏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種類、成 癮性之大小、數量、因此所潛生社會危害之大小及其始終坦 認犯行無隱,態度尚可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衡 酌被告入所前之職業係「刺青師傅」,此據其於本院準備程 序時陳明,家境則屬「勉持」,有警詢筆錄所載可參,核屬 一般社會階層,顯非名商富賈或擁高薪厚祿者等類此資力優 渥或相較寬鬆之人,再者,自由刑倘准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當應考量為換取自由勢須支付而無從豁免之代價暨依其職業 、身分及家境所應有之資力等節予以綜合酌定,方能在財力 豐貧各異、優劣參差者間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及公平性等 各情,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驗餘物為第二級毒品,復與所附著之包裝 袋難以剝離殆盡,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 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 扣押物品名稱 │ 扣押物品內容 │
├────────────┼──────────────────┤
│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1 包│毒品原物1 包,含袋毛重4.12公克,經目│
│(含包裝袋1 只) │視內容物為煙草,因鑑驗取用0.0986公克│
│ │,驗餘毛重4.0214公克。 │
└────────────┴──────────────────┘
【附 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31212號
被 告 陳建宏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號3樓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
羈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黃昱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建宏明知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 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民國10 8 年8 月間某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凱悅KTV ,向某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藍芽」購買第二級毒品大麻而持有 之。嗣於108 年11月6 日16時許,為警在桃園市○○區○○
街00號3 樓查獲,並扣得大麻1 包( 毛重4.12公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建宏坦承不諱,復有扣案之第二 級毒品大麻可資佐證,又扣案毒品經鑑定呈第二級毒品大麻 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各1 份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 與證據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楊石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郭怡萱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