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2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文正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86
號、第187 號、第383 號、第1203號),本院受理後(109 年度
審易字第334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判決如下:
主 文
古文正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附表編號一、二、四、六至九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三、五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古文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犯行:(一)於民國108 年10月18日上午9 時許,在桃園市○鎮區○○ 路000 號前,見蘇郁所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 萬元之車 牌號碼000- 000號重機車鑰匙未拔停在該處,徒手竊得該 車逃逸。嗣經蘇郁於翌(19)日上午7 時許發現遭竊報警 ,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循線在古文正之平鎮區新榮路75 號居處附近尋獲該車,始悉上情。
(二)於108 年10月16日凌晨2 時52分許,在桃園市○○區○○ ○路0 段000 號前,以不詳方式竊得洪秀滿所有之車牌號 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得手後逃逸。嗣於同日晚間11時 49分許,為警在平鎮區中豐路72巷41號前尋獲。(三)復騎乘洪秀滿上開贓車,於108 年10月16日凌晨4 時23分 許,在桃園市○鎮區○○街00號前,徒手竊得范家維置於 機車照後鏡上價值2000元之粉紅色安全帽1 頂。(四)於108 年10月16日下午3 時8 分許,在桃園市○鎮區○○ 路000 號前,見謝祥仁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小客車後車廂未緊閉,即徒手竊得置於後車廂內之釣具2 包、球棒1 支及洗車用品1 桶(價值3 萬2400元至4 萬 2400元),嗣經謝祥仁察覺有異,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 ,於同年10月21日在同市○鎮區○○○路000 巷0 號對面
,尋獲上開贓物。
(五)於108 年10月18日晚間9 時30分許,在桃園市○鎮區○○ 路00號前(起訴書誤載為振興街228 號前),見劉倢汝所 有價值2999元之小米手機1 支置於騎樓桌上,即伺機徒手 竊取得逞。嗣於同年11月10日,古文正因前開(二)、( 三)、(四)案件為警調查時,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 員未知悉其竊取上開小米手機時,即主動向警員坦承犯罪 ,自首而接受裁判並交付該小米手機,因而查悉上情。(六)於108 年10月18日上午9 時18分許,在桃園市○鎮區○○ ○路000 號前,以不詳方式竊取黃章建所使用價值4 萬元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機車,得手後逃逸。嗣於同日上 午11時許,經警偕同在同市○鎮區○○路00號附近尋獲該 車。
(七)於108 年7 月3 日中午1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前,徒手竊得楊翔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嗣經警於同年10月3 日尋獲。(八)於108 年9 月26日上午8 時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1 時許 ),在桃園市○○○○路000 巷00號前,徒手竊得邱小妍 所使用價值5 萬元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嗣經警於同年10月3 日晚間10時50分許,在同市○鎮區○ ○○路000 號前尋獲。
(九)於108 年10月2 日上午8 時許,在桃園市○○區○○○路 0 段000 號前,徒手竊取簡余竹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得手後逃逸。嗣於翌日晚間10時20分許, 為警在同市○鎮區○○○路000 號前尋獲。
二、案經范家維、謝祥仁、劉倢汝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 局及邱小妍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分別報告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證據名稱
(一)被告古文正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程序中之自白。(二)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古文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被告先後9 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
(二)被告於事實及理由欄一(五)之犯行後,在其竊盜犯行尚 未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前,主動向承辦警員供承 竊盜之事實,有警詢筆錄在卷可參(見偵字第187 號卷第 14頁),應認已符合自首要件,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 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犯行紀 錄(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不佳 ,猶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再為本案各次竊盜犯行, 毫無法治觀念,所為應實不足取,念及被告犯後均坦承犯 行,併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 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附表「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再者審酌被告家庭 經濟狀況勉持,職業資源回收,個人資力明顯不佳,然鑑 於自由刑倘准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當應考量為換取自由勢 須支付而無從豁免之代價暨依其職業、身分及家境所應有 之資力等節予以綜合酌定,方能在財力豐貧各異、優劣參 差者間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及公平性等各情,分別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就附表編號一、二、四、六至九 之刑,及附表編號三、五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刑,併依 此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 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 第38條之1 第5 項項亦定有明文。
(一)查被告如附表編號三犯罪事實欄所竊得之粉紅色安全帽1 頂,為被告之犯罪所得,復未合法發還告訴人范家維,應 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被告如附表編號一、二、四至九犯罪事實欄所竊得之財物 ,業經警發還予被害人蘇郁、洪秀滿、黃章建、楊翔永、 簡余竹及告訴人謝祥仁、劉倢汝、邱小妍,有警員職務報 告、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等附卷可參(見偵字第186 號卷第27頁,偵字第187 號卷 第55頁、第71頁、第73頁,偵字第383 號卷第5 頁,偵字 第1203號卷第43頁、第61頁、第77頁),爰依刑法第38條 之1 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 0 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 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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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事實│證據 │所犯罪名 │宣告刑及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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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如事實及│(一)被害人蘇郁於警詢之指│刑法第320 條第1 │古文正犯竊盜罪,處有│
│ │理由欄一│ 述(見偵字第186 號卷│項之竊盜罪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一)所│ 第23至25頁)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示 │(二)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 │算壹日。 │
│ │ │ 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警員職務報告(見偵│ │ │
│ │ │ 字第186 號卷第27至33│ │ │
│ │ │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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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如事實及│(一)被害人洪秀滿於警詢之│刑法第320 條第1 │古文正犯竊盜罪,處有│
│ │理由欄一│ 指述(見偵字第187 號│項之竊盜罪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二)所│ 卷第29至31頁)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示 │(二)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 │算壹日。 │
│ │ │ 細畫面報表(見見偵字│ │ │
│ │ │ 第187 號卷第55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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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如事實及│(一)告訴人范家維於警詢之│刑法第320 條第1 │古文正犯竊盜罪,處拘│
│ │理由欄一│ 指述(見偵字第187 號│項之竊盜罪 │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三)所│ 卷第35至37頁)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示 │(二)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 │壹日。 │
│ │ │ 片(見見偵字第187 號│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粉紅│
│ │ │ 卷第83至87頁) │ │色安全帽壹頂沒收,如│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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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如事實及│(一)告訴人謝祥仁於警詢之│刑法第320 條第1 │古文正犯竊盜罪,處有│
│ │理由欄一│ 指述(見偵字第187 號│項之竊盜罪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四)所│ 卷第41至44頁)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示 │(二)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 │算壹日。 │
│ │ │ 片、查獲照片、桃園市│ │ │
│ │ │ 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 │ │
│ │ │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見偵字第187 號卷第79│ │ │
│ │ │ 頁、第97至111 頁、第│ │ │
│ │ │ 57至61頁、第71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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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如事實及│(一)告訴人劉倢汝於警詢之│刑法第320 條第1 │古文正犯竊盜罪,處拘│
│ │理由欄一│ 指述(見偵字第187 號│項之竊盜罪 │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五)所│ 卷第45至50頁)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示 │(二)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 │壹日。 │
│ │ │ 片、查獲照片、桃園市│ │ │
│ │ │ 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 │ │
│ │ │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 │
│ │ │ 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見偵字第187 號卷第81│ │ │
│ │ │ 頁、第113 至117 頁、│ │ │
│ │ │ 第65至69頁、第7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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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如事實及│(一)被害人黃章建警詢之指│刑法第320 條第1 │古文正犯竊盜罪,處有│
│ │理由欄一│ 述(見偵字第383 號卷│項之竊盜罪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六)所│ 第25至26頁)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示 │(二)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 │算壹日。 │
│ │ │ 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警員職務報告(見偵│ │ │
│ │ │ 字第383 號卷第31至33│ │ │
│ │ │ 頁、第5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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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如事實及│(一)被害人楊翔永警詢之指│刑法第320 條第1 │古文正犯竊盜罪,處有│
│ │理由欄一│ 述(見偵字第1203號卷│項之竊盜罪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七)所│ 第39至41頁)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示 │(二)贓物認領保管單、桃園│ │算壹日。 │
│ │ │ 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 │ │
│ │ │ 電腦輸入單、車輛詳細│ │ │
│ │ │ 資料報表、查獲照片(│ │ │
│ │ │ 見偵字第1203號卷第43│ │ │
│ │ │ 至52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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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如事實及│(一)告訴人邱小妍警詢之指│刑法第320 條第1 │古文正犯竊盜罪,處有│
│ │理由欄一│ 述(見偵字第1203號卷│項之竊盜罪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八)所│ 第53至59頁)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示 │(二)贓物認領保管單、桃園│ │算壹日。 │
│ │ │ 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 │ │
│ │ │ 電腦輸入單、車輛詳細│ │ │
│ │ │ 資料報表、查獲照片、│ │ │
│ │ │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 │ │
│ │ │ 片(見偵字第1203號卷│ │ │
│ │ │ 第61至70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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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如事實及│(一)被害人簡余竹警詢之指│刑法第320 條第1 │古文正犯竊盜罪,處有│
│ │理由欄一│ 述(見偵字第1203號卷│項之竊盜罪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九)所│ 第71至73頁)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示 │(二)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贓│ │算壹日。 │
│ │ │ 物認領保管單、桃園市│ │ │
│ │ │ 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 │ │
│ │ │ 腦輸入單、查獲照片、│ │ │
│ │ │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 │ │
│ │ │ 片(見偵字第1203號卷│ │ │
│ │ │ 第75至83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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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