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225號
TYDM,109,單禁沒,225,202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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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少民



      王聖惠



      劉益和



      黃傑昇



      李志雄



      陳清華




      張政弘


      黃冠福(原名黃文華)



      朱詠琪





      黃榮華





      萬金海


      邱泳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2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驗餘含袋總毛重共計拾柒點玖肆陸肆公克)含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少民等12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682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 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若案未起訴 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三、經查,被告林少民等12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6826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又該案查扣之白色或透明結晶8 包(驗 前含袋總毛重共計17.9490 公克,驗前總淨重共計14.9084 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6公克,驗餘含袋總毛重共計17.946 4 公克,驗餘總淨重共計14.9058 公克),經送檢驗結果,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 年4 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 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6826號卷第187 頁) ,且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8 包,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 ,其上仍會殘留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一體視之為



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毒品鑑驗耗 損部分,既已用罄滅失,毋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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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