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8年度,18號
TYDM,108,重附民,18,2020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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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洪莉羚  
被   告 戴銘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416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戴銘漢被訴詐欺等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 9 年6 月19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416 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至訴訟費用 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無須徵收裁判費,且屬法 院職權事項,本院無庸就此另為准駁,併予敘明。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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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