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文傑
王宥驊
上 二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被 告 陳俊嘉
指定辯護人 張嘉明律師(義務辯護)
被 告 卓愊荏
選任辯護人 江仁俊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 年度偵字第22474 號、第22475 號、第22903 號、第24570
號、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317 號、第3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文傑、王宥驊、陳俊嘉、卓愊荏均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柒月伍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鄭文傑、王宥驊、陳俊嘉、卓愊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鄭文傑、王宥驊、 陳俊嘉、卓愊荏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運輸 第二級毒品罪嫌,有共犯之供述、卷附之行車紀錄器譯文、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出具之鑑定書、行動電話與通 訊軟體訊息翻拍照片、警員蒐證與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扣案之毒品、行李箱、行車紀錄器記憶卡及行動電話等可
佐,足認被告鄭文傑、王宥驊、陳俊嘉、卓愊荏之犯罪嫌疑 重大,參以該罪之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屬重罪,基於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重罪常伴 有逃亡之高度可能,被告鄭文傑、王宥驊、陳俊嘉、卓愊荏 因畏罪逃匿規避後續審判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可認被 告鄭文傑、王宥驊、陳俊嘉、卓愊荏有逃亡之虞,另被告陳 俊嘉與卓愊荏間之供述未有一致,亦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陳 俊嘉、卓愊荏有勾串共犯即證人之虞,被告鄭文傑、王宥驊 、陳俊嘉、卓愊荏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 羈押原因,審酌被告陳俊嘉、卓愊荏所涉罪嫌嚴重危害社會 秩序,且具保或限制住居處分無法完全替代羈押,為避免被 告陳俊嘉、卓愊荏勾串共犯,權衡被告陳俊嘉、卓愊荏於本 案參與之程度非輕、渠等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 程度,認被告陳俊嘉、卓愊荏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後 續可能之執行程序,均有羈押及限制接見、通信、授受物件 之必要,另審酌被告鄭文傑、王宥驊未能提出相當之保證金 額即新臺幣(下同)5 萬元之保證金具保,亦均有羈押之必 要,故被告鄭文傑、王宥驊、陳俊嘉、卓愊荏均於民國108 年12月5 日起執行羈押3 月,被告陳俊嘉、卓愊荏並禁止接 見通信,復於109 年3 月5 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 月,被告陳 俊嘉、卓愊荏並均繼續禁止接見、通信、授受物件,再於 109 年5 月5 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 月,被告陳俊嘉、卓愊荏 並均繼續禁止接見、通信、授受物件在案。
二、經查,被告鄭文傑、王宥驊、陳俊嘉、卓愊荏前揭羈押期間 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鄭文傑、王宥驊、陳俊嘉、卓愊 荏後,審酌全案卷證,足認被告鄭文傑、王宥驊、陳俊嘉、 卓愊荏涉犯之上開犯罪嫌疑重大,本案雖已於109 年6 月23 日辯論終結,並定109 年7 月14日宣判,可認被告陳俊嘉、 卓愊荏已無勾串共犯即證人之虞而無禁止禁止接見、通信及 授受物件之必要,然除此之外,被告鄭文傑、王宥驊、陳俊 嘉、卓愊荏所具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原羈押 原因仍然存在,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 秩序與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 度,認被告陳俊嘉、卓愊荏非予以羈押,顯難確保後續可能 之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 被告鄭文傑、王宥驊前經本院於108 年12月19日分別以108 年度聲字第4597號、108 年度聲字第4591號裁定鄭文傑、王 宥驊各提出保證金額5 萬元之保證金後,分別准予停止羈押 ,因被告鄭文傑、王宥驊迄今均未能提出此相當金額之保證 金具保,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鄭文傑、王宥
驊、陳俊嘉、卓愊荏均自109 年7 月5 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 月。被告陳俊嘉、卓愊荏並均自即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及授受物件,附此敘明。至被告鄭文傑、王宥驊前分別經本 院裁定命被告鄭文傑提出保證金額5 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 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街000 號,且自 被告鄭文傑或第三人為被告鄭文傑提出保證金而停止羈押之 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 月;命被告王宥驊提出保證金額5 萬 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 ○○路0 段000 號8 樓,且自被告王宥驊或第三人為被告王 宥驊提出保證金而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 月,於 本件裁定羈押期間延長2 月後,仍得隨時提出上開金額之保 證金具保,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