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2058號
TYDM,108,審易,2058,2020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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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20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熙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09 年4 月10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陳熙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熙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於109 年4 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書,已於109 年4 月21日送達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由上訴人本 人簽收,上訴人因不服該判決,而於109 年4 月29日就該判 決向監所長官提起上訴,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 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就 前揭判決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 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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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