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7年度,2192號
TYDM,107,審訴,2192,2020061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訴字第21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欣澄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
第2596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魏欣澄犯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魏欣澄明知其所購入如附表所示之18瓶電子菸油均含有尼古 丁(Nicotine)成分,須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申 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如未經 核准而擅自輸入,係屬於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所稱之 禁藥,竟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5 月6 日前某 日,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向大陸地區某淘寶網不詳賣家 購買含有尼古丁成分如附表所示之電子菸油共計18瓶,由該 大陸地區賣家委託不知情之世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 稱世捷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申報 自大陸地區轉由香港地區輸入品名為「貼膜」、數量「4PCE 」之快遞貨物1 批(簡易申報單號碼:CX050B26Q674號,提 單主號:00000000000 號,提單分號:0000000000號),而 以航空貨運快遞方式,自大陸地區轉由香港地區輸入未經核 准而禁止輸入含有尼古丁之電子菸油共計18瓶。嗣於105 年 5 月6 日,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臺灣桃園國際機場 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快遞專區進口倉,經臺 北關人員就附表所示之貨物開箱查驗後,而扣得該等藥品。二、案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函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案非供述卷證之證據,檢察官及被 告魏欣澄並未主張排除前開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迄於本院言 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並無證據證 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 本案卷證之證據,均認為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被告魏欣澄固坦承上開扣案之電子菸油確為其所輸入, 惟矢口否認有何輸入禁藥犯行,辯稱略以:雖為其訂購而輸



入,但其當時主觀上不知所訂購及輸入之電子菸油含有尼古 丁成分而屬禁藥,伊並無明知為禁藥仍輸入之犯意等語。經 查: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電子菸油8 瓶、10瓶,經各取 樣1 瓶檢驗,均檢出尼古丁「Nicotine」成分,有衛生福利 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 年6 月23日FDA 研字第1050021904號 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附卷可佐。此外,尚有進口快遞貨物簡 易申報單、採證照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稅局扣押貨物收 據及搜索筆錄、個案委任書在卷足稽,是被告於上開時、地 訂購及輸入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電子菸油18瓶,均含有 尼古丁成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雖否認其主觀上明知所輸入之電子菸油含有尼古丁成分 及尼古丁屬禁藥等情。惟被告於本院108 年2 月25日準備程 序時供稱:「我是知道菸油裡面含有尼古丁」等語;又於本 院108 年6 月25日準備程序時,自承略以:「(問:含有尼 古丁的電子菸油,臺灣也買得到,但是為何要進口?)當時 的確含有尼古丁的電子菸油,但是我要的那款臺灣當時沒有 賣。」等語,而被告為上開自白時既已有相當年紀及社會經 歷,且其係智識健全具有利害辨識能力之成年人,復其明知 其涉嫌輸入禁藥犯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於本院審理中 ,倘非其所述與事實相符,應不會迭為如此不利於己之供述 ,足見被告上開明知所購買之電子菸油含有尼古丁之自白並 非全然無稽,堪可採信。至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始改稱略以: 「(問:提示本院卷第47頁,你在本院準備程序時稱,你說 當時是含有尼古丁的電子菸油,表示你當時知道那是含有尼 古丁的電子菸油,只是你不知道不能輸入有尼古丁的電子菸 油,有何意見?)我一開始不知道那是含有尼古丁的電子菸 ,是我後來開偵查庭的時候檢察官跟我說才知道。」、「( 問:你在購買時是否有特別指明要買不含尼古丁的電子菸油 ?)沒有。」、「(問:那你如何認為你買的是不含尼古丁 的電子菸油?)我真的不知道裡面有沒有,我無法判斷裡面 有沒有尼古丁。」、「(問:所以你當時買的時候可能知道 裡面有尼古丁?)我真的不知道。」、「(問:你知道含有 尼古丁的電子菸油不能輸入?)我不知道,我如果說要把有 尼古丁的電子菸油拿來當作煙的替代品,我就抽菸就好了, 我幹嘛要去國外買尼古丁的油回來吸,我沒有辦法判斷裡面 有沒有尼古丁。」、「(問:你在本案之前一共買過幾次? )三次,我後來還有買,但是我有特別跟對方說我要沒有尼 古丁的,我後來買都是在國內買,我都不是在國外買的。」 等語,是被告前後所辯,已有前後不一之矛盾。況果如被告



辯稱,是偵查檢察官告知其所購買之電子菸油含有尼古丁, 則被告為何於本院歷次準備程序時均未陳明,卻坦認所購買 之電子菸油含有尼古丁,僅辯稱不知情尼古丁為禁藥乙節, 亦有上開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證,是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始改 稱其不知情所購買之電子菸油含有尼古丁等語,顯係臨訟設 詞,自難採信。
㈢按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 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6條定有明文。而 究有無該條所定情形而合於得免除其刑者,係以行為人欠缺 違法性之認識,即以無違法性之認識為前提,且其欠缺違法 性認識已達於不可避免之程度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2年 台上字第449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所謂可否避免,應依行 為人的社會地位、能力及知識程度等一切因素考量,判斷行 為人是否得以意識到行為之違法,且當行為人對自己之行為 是否涉及不法有疑慮時,即負有查詢之義務,不能恣意以不 確定之猜測,擅斷主張自己之行為屬無法避免之禁止錯誤, 否則倘若一律可主張欠缺不法意識而免責,無異鼓勵輕率, 亦未符合社會良性之期待。查,本案被告被訴違反藥事法第 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屬故意犯型態,行為人主觀上認 識其所輸入之物品屬於含有應受藥事法管制之禁藥,即具備 構成要件該當性,是被告既明知其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且 輸入的電子菸補充液含有尼古丁成分,業據本院認定如上, 其主觀上即具有輸入禁藥之故意,其另以不知悉含有尼古丁 之電子菸油係屬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而不可未經許可即輸入 等語置辯,核屬不法意識有無之問題,而與犯罪故意之存否 無涉;而就被告此部分辯稱,本院審酌被告於本案行準備程 序及審理時自承略以:其在本案之前購買過三次電子菸油, 足認被告並非首次購買電子菸油,而被告為大學畢業,此有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附於本院卷可查,且從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理中之答辯,顯見被告具有相當社會歷練,又被告 自承從中國大陸網購平台購得扣案之電子菸油,顯見被告並 非缺乏使用網際網路查詢資料之經驗,堪認被告對於含尼古 丁之電子菸油是否能進口乙節,具有充足之查證能力,況被 告自承其明知電子菸油液可區分為有無含尼古丁成分,更於 審理時供述:其幹嘛要去國外買尼古丁的油回來吸等語,堪 認被告對於其得否逕自輸入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應有懷 疑,本應詳加查詢,而不得恣意地以不確定之自我判斷,詎 其仍未加以詳加徵詢、查證,即輕率輸入上開含尼古丁成分 的電子菸油,而為違法之行為,被告所為並非有正當理由而 無法避免之情形或有得減輕其刑情節,揆諸前揭說明,被告



尚難以刑法第16條但書規定主張減免或免除刑事責任。 ㈣至公訴意旨認上開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係用「貼膜」名 義輸入電子菸油,個案委任書又由被告書立,若非經被告之 要求,否則記載不實之商品名稱託運,可能導致收件人誤以 為非其購買之商品或商品寄送錯誤而退貨,故實無理由以不 實之名義申報運送,顯然係用以規避查緝等語。訊據被告於 本院準備程序時,堅決否認上開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之 貨物名稱為「貼膜」為其所決定等語明確,衡諸一般消費者 向國外賣家訂購商品之運送流程,相關報關資料由賣家或貨 運業者代為處理、提出者並非悖於常情,本院復查無其他積 極證據足認上開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之不實內容,係依 被告之指示而製作,是本案貨物雖以上開不實內容申報入關 ,亦不得認定該不實內容係由被告所為,尚不得執此即形成 對被告不利之心證,附此敘明。
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 論科。
三、論罪科刑:
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爰審 酌被告輸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禁藥,損及我國藥品衛生管 理之完整性,所為應予非難,復衡諸其犯後猶飾詞推諉卸責 之犯後態度,本不宜寬貸,惟考其所輸入之禁藥於甫輸入之 際即遭查獲,犯罪所生危害並未擴大,兼衡其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輸入禁藥之數量及其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18瓶 ,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前段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 可之禁藥,為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應 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尉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蔡學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附表
┌──┬──────────┬──┐
│編號│菸油名稱 │數量│
├──┼──────────┼──┤
│1 │Tarot (THE LOVERS)│8瓶 │
├──┼──────────┼──┤
│2 │VOODOO VAPE REVENGE │10瓶│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 5 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1/1頁


參考資料
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