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07年度,13號
TYDM,107,原易,13,2020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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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易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培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被   告 詹智安


      吳振揚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培勳詹智安吳振揚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三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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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