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6年度,71號
TYDM,106,原訴,71,202006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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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武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
31日以106 年度原訴字第71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黃武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武侯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以 106 年度原訴字第71號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 僅記載對原判決不服,提出上訴,理由另以書狀補陳等語, 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 理由書,於法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 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啓榮
法 官 傅思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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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