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簡更一字,107年度,2號
SCDA,107,簡更一,2,202006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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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李明瑾 
      李鍵聲 
      李靜宜 
      李思猛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
被   告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原名稱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代 表 人 彭惠珠 
訴訟代理人 傅楷婷 
      莊証傑 
      程嘉惠 
獨立參加人 徐宜芬 
      徐素芬 

      梅祖頎 
      黃寶妹 
      呂美華 
      羅春香 

      王月雲 
      雷陳素珠
      張素珍 
      陳文肇 
      郭松齡 
      胡梅秀 



      陳美惠 

      陳永城 
      鄭春棋 
      郭淑卿 
      温婉均 
      曾美珠 
      李秋妹 
      陳建忠 
      王哲男 

      柯文金 
      黃國雙 
      楊水柱 
      黃銀雪 

      陳本軒 
      梅祖穎 

      汪美都 

      蔡碧玉 
      呂煒陞 
      楊振華 

      許秋保 
      林文燦 
      陳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裁判須以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上字第927號行 政訴訟事件中原告所有坐落新竹縣○○市○○段 000地號土 地是否為法定空地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 程序。
二、經查,前揭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08號 判決後,該事件原告即本件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 法院於民國(下同)109年4月30日以109年度判字第239號( 審查案號:107年度上字第92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而終結 ,此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核對在案,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 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三、另被告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已於 108年6月6日修正全銜為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併予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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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