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2號
原 告 湯釗宇
被 告 劉天行即虹源翻譯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原
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道歉等,為非財產上之請求,應徵裁
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新台幣3,00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