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18號
SCDV,109,補,518,202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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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8號
原   告 郭茗玉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世界之窗社區管理委員
  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944,256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30,2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9,70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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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