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8號
原 告 郭茗玉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世界之窗社區管理委員
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944,256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30,2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9,70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