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83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劉璧瑜
被 告 鄭秀卿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鄭秀卿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零柒拾參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零伍
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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