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80號
SCDV,109,補,480,2020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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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80號
原   告 余作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楚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貳佰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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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