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調字,109年度,328號
SCDV,109,竹簡調,328,202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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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調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楊月真 
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鄭水河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具狀提出新竹市○○段○○段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全部
登記謄本(姓名完整版),以及該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到院,並據以更正被告之姓名及年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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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