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調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陳雲如祭祀公業
法定代理人 陳克紹
代 理 人 魏順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被相對人任哲賢等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任秋東、任乾欽、任照文、任進財、任圳良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二、倘前項任一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除戶謄本、完
整版本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