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聲字,109年度,2號
SCDV,109,竹簡聲,2,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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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劉鴻毅 


相 對 人 徐振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叁拾捌萬肆仟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一○九年度司執字第一八五一九號清償票款強制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九年度竹簡字第一六九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判決確定或撤回、和解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160 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對聲請人 聲請強制執行,現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9 年度司執字第00 000 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在 案,惟系爭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 而聲請人已以兩造間並無票據債權存在為由,提起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之訴,並由本院以109 年度竹簡字第169 號審理 中,為此,爰聲請於上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 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 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 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 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 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 項之規定者, 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 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定有明文。又本票經法院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後,債務人如基於本票偽造、變造以外之原 因,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者,亦應許其提供擔保 ,停止執行,以避免債務人發生不能回復之損害(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137 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法院依強制執 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 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 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 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 年度台抗字第429 號裁定意旨參照)。申言之,應以債權人



因執行程式之停止,致原預期受償之時間延後所生之損害, 為定擔保數額之依據。
三、經查,相對人執苗栗地院109 年度司票字第160 號本票裁定 事件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予執行,該執行程 序尚未終結,且聲請人已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之訴,現由本院以109 年度竹簡字第169 號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審理中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及 本院109 年度竹簡字第169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卷宗 核閱無誤,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次查,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將使 相對人自停止執行時起至聲請人所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 訴終結為止,無法即時受償債權人之債權額而受有之損害, 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之擔保金額應依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 所受之損害額定之。本件相對人聲請前揭強制執行程序,係 請求聲請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是相對人因本 件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所可能招致之損害,應係延後取得該金 錢為使用收益之損失,參諸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28條 第2 項之規定,應認以票據法定週年利率6%計算其相當於利 息之損失為適當。準此,本院受理聲請人所提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案件,惟其訴訟標的金 額為160 萬元,已逾150 萬元,為得上訴第三審案件,審酌 司法院頒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之規定,第一 、二、三審簡易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0個月、2 年、1 年,共計3 年10個月,加上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 期間,則兩造間本案訴訟審理之期限約需4 年,是如以相對 人在上開強制執行程序中主張之債權金額,按法定週年利率 6%計算,則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利息損失為38萬4, 000 元(計算式:160 萬元×6%×4 年=38萬4,000 元)。 從而,本院衡酌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應供擔保之金額以 38萬4,000 元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 予以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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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