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司調字,109年度,139號
SCDV,109,竹司調,139,2020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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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司調字第139號
聲請人即異議人 達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向富棋 
代  理  人 陳秀雯 
上列聲請人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 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以相對人株式會社二宮システム之通知書應為國外送 達而裁定駁回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株式會社二宮システム之聲 請,惟聲請人具狀聲明異議,並陳報上述相對人之國內送達 址,原裁定駁回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株式會社二宮システム之 聲請,自有未洽,聲請人提出異議為有理由,爰予廢棄原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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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