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官存信
上列聲請人為辦理相對人張煥枝受監護宣告之事件,未據繳納裁
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