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9年度,34號
SCDV,109,家繼訴,34,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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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
原   告 康茂榮 

被   告 康茂松 

      康茂雄 

      張康芳美

      康月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及新竹市○○段000地
  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全部登記謄本(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均不得遮掩)。
二、提出被繼承人康建章、康陳梅死亡之當年度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及除戶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全體繼承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補正已歿次男康茂
  林之除戶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查報被繼承人康建章繼承自康彭娥之應繼分,並以請求分割
  之遺產,計算原告應繼分權利範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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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