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
原 告 康茂榮
被 告 康茂松
康茂雄
張康芳美
康月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及新竹市○○段000地
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全部登記謄本(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均不得遮掩)。
二、提出被繼承人康建章、康陳梅死亡之當年度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及除戶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全體繼承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補正已歿次男康茂
林之除戶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查報被繼承人康建章繼承自康彭娥之應繼分,並以請求分割
之遺產,計算原告應繼分權利範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