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181號
SCDV,109,司聲,181,202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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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邱麗芳 
相 對 人 范世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篇 ,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又按,供擔保人證明 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 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 上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亦定有 明文,其所謂法院,係指命供擔保之法院,而非指提存法院 (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則向 非命供擔保法院為返還擔保物或提存書之聲請時,受聲請法 院就該聲請事件即無管轄權,應依上開說明,將該事件裁定 移送有管轄權之命供擔保法院。
二、查聲請人為實施假扣押,依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 年度司裁 全字第90號假扣押裁定,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甲 類第13期登錄債券新台幣170 萬元,且向本院提存所提存在 案(提存案號為109年度存字第258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該提存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返還前開提存之 擔保金,應向為裁定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之,本院並無管 轄權。依前揭說明,本院自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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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