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745號
SCDV,109,司票,745,2020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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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45號
聲 請 人 陳莉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富廷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下同)109年5月6日通知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 知已於109年5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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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