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管 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陳美貴即任美貴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黃麗珍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陳美貴即任美貴經本院108 年度消債清字第33 號裁定自109年2月24 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 所有坐落於新北市三峽區大埔段大埔小段57、57-2、58、58 -1、60-1、61、61-1、61-2、61-3、61-4地號等10筆土地, 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臺灣金融資 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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