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5號
SCDV,109,司執消債清,5,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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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管 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美貴即任美貴

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黃麗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美貴即任美貴經本院108 年度消債清字第33 號裁定自109年2月24 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 所有坐落於新北市三峽區大埔段大埔小段57、57-2、58、58 -1、60-1、61、61-1、61-2、61-3、61-4地號等10筆土地, 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臺灣金融資 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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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