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89年度,25號
ULDM,89,交附民,25,200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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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五號
  原   告 乙○○
  原   告 丁○○
  兼 右二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張智學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集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仁聘
右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康 樹 正
                    法   官 侯 廷 昌
                    法   官 林 秋 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詹 培 煌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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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集嘉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