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920號
SCDV,109,司促,5920,202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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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92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陳艾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艾華於民國89年03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
  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
  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
  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
  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
  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
  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9,616元(含本金17,
  628元、利息1,988元)及其中17,628元自民國109年06月0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相對人
  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
  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
  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
  ,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592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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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艾華  │民國109年06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7628 │     │月07日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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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