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867號
SCDV,109,司促,5867,2020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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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8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家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家俊於民國107年10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0月05日起至民國117年01月3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年06月10日止累計36,855元正未給付,其中34,172元為本
  金;2,68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586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家俊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
│  │34172 │     │6月1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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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