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857號
SCDV,109,司促,5857,2020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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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8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黃鈺淳即李碧雪


債 務 人 黃千豪即李定恒


債 務 人 洪千筑即洪存焄


一、債務人洪千筑即洪存焄黃千豪即李定恒黃鈺淳即李碧雪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黃千豪即李定恒黃鈺淳即李碧
  雪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柒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鈺淳即李碧雪於民國91年至99年間向聲請
  人訂借就學貸款7筆,合計新臺幣(下同)200,121元,其中(1
  )額度30萬元,邀同債務人黃千豪即李定恒洪千筑即洪存
  焄為連帶保證人,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
  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6筆,合計166,946元
  。(2)額度80萬元,邀同債務人黃千豪即李定恒為連帶保證
  人,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
  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1筆,合計33,175元。
  (二)上開借據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
  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
  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
  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
  款人自行負擔,利率按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
  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
  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
  項日(109年06月05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三)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四)詎債務人黃鈺淳即李碧雪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
  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
  所載之金額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
  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黃千豪即李定恒洪千筑即洪存焄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585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千筑即洪│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7492元│存焄、黃千│2月01日起  │3月24日止  │一五     │
│  │   │豪即李定恒├──────┼──────┼───────┤
│  │   │、黃鈺淳即│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   │李碧雪  │3月25日起  │6月04日止  │九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6月05日起  │      │九      │
├──┼───┼─────┼──────┼──────┼───────┤
│ 002│新臺幣│黃千豪即李│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33175 │定恒、黃鈺│2月01日起  │3月24日止  │一五     │
│  │元  │淳即李碧雪├──────┼──────┼───────┤
│  │   │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3月25日起  │6月04日止  │九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6月05日起  │      │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千筑即洪│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492元│存焄、黃千│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豪即李定恒│      │      │百分之十,逾期│
│  │   │、黃鈺淳即│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李碧雪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黃千豪即李│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3175 │定恒、黃鈺│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淳即李碧雪│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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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