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714號
SCDV,109,司促,5714,2020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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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714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債 務 人 李彩芳即李淑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肆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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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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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1 │54,261元(其中計│95.3.30~104.8.31 │20  │暨按月以新台幣300元計 │
│ │息本金49,458元)├─────────┼───┤算之違約金。     │
│ │        │104.9.1~清償日止 │15  │           │
├─┼────────┼─────────┼───┼───────────┤
│2 │61,287元    │95.7.26      │12.88 │暨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 │
│ │        │         │   │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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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