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566號
SCDV,109,司促,5566,202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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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566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陳秀卿 
債 務 人 曾天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零陸佰貳拾玖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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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