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44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許彥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肆仟玖佰捌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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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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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民國年│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月日)至清償日止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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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5814元 │95年11月28日 │18.5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 │ │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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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37614元 │95.9.28~104.8.31 │20 │ │
│ │ ├─────────┼────┤ │
│ │ │104.9.1~清償日止 │15 │ │
├─┼────────┼─────────┼────┼───────────┤
│3 │46957元 │95.10.28~104.8.31 │19.8925 │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 │
│ │ ├─────────┼────┤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 │ │104.9.1~清償日止 │15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
│ │ │ │ │約金。 │
├─┼────────┼─────────┼────┼───────────┤
│4 │74596元 │95.11.17~104.8.31 │20 │ │
│ │ ├─────────┼────┤ │
│ │ │104.9.1~清償日止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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