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411號
債 權 人 迪生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培德
債 務 人 泉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玖仟零玖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5411號│
├──┬───────┬────────┬────┬────┤
│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331,296元 │109年3月24日 │6 │ │
├──┼───────┼────────┼────┼────┤
│002 │555,933元 │109年3月24日 │6 │ │
├──┼───────┼────────┼────┼────┤
│003 │368,949元 │109年5月14日 │6 │ │
├──┼───────┼────────┼────┼────┤
│004 │432,915元 │109年5月14日 │6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