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324號
債 權 人 聖島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惲軼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鴻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鴻達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 於民國(下同)106年2月8日出境,並於108年3月6日遷出登 記,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核須向國外送達之 ,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