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313號
SCDV,109,司促,5313,20200630,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313號
債 權 人 新竹縣家祿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謝興隆 


債 務 人 林清華 

債 務 人 蘇智鈞 


債 務 人 龔紅娟 


債 務 人 黃國順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肆萬柒仟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6.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3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