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21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蓮天翔
債 務 人 泉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蓮
債 務 人 蕭光璧
債 務 人 蕭光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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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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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民│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國年月日)至清│%) │ │
│ │ │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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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幣0000000元 │109年3月23日 │1.871380│自民國109年4月24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 │
│ │ │ │ │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
│ │ │ │ │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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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美金18052元 │109年4月6日 │3.694770│自民國109年5月7日起至清 │
│ │ │ │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 │
│ │ │ │ │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
│ │ │ │ │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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