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210號
SCDV,109,司促,5210,2020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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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21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蓮天翔 
債 務 人 泉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蓮 

債 務 人 蕭光璧 

債 務 人 蕭光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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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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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民│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國年月日)至清│%)   │            │
│ │        │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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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幣0000000元  │109年3月23日 │1.871380│自民國109年4月24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 │
│ │        │       │    │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
│ │        │       │    │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2 │美金18052元   │109年4月6日  │3.694770│自民國109年5月7日起至清 │
│ │        │       │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 │
│ │        │       │    │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
│ │        │       │    │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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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泉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