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166號
SCDV,109,司促,5166,2020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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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166號
債 權 人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哲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違 反上開管轄規定之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 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張哲寧住宜蘭縣蘇澳鎮,非本院轄區,本院對 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 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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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