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479號
SCDV,109,司促,4479,202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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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479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債 務 人 楊海福即秦寶銀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楊秀莉即秦寶銀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秦銀寶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台幣玖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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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