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418號
SCDV,109,司促,4418,20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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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418號
債 權 人 陳昭益 
債 務 人 TAGUPA ALICE JOY CLARAMO



債 務 人 CAHULOGAN JELLY BUMOTAD(捷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零壹佰伍拾柒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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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