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414號
債 權 人 劉其鎧
債 務 人 童伽善
債 務 人 邱國華即瑪西土木包工業
債 務 人 三友國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蔭
一、(一)債務人童伽善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二)債務人童伽善、債務人邱國華即瑪西土木包工業應
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債務人
童伽善、債務人三友國際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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