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406號
SCDV,109,司促,3406,2020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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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406號
債 權 人 吳宇珞即吳禹蓁即張家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仁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 狀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 月1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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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