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58號
SCDV,108,重訴,158,2020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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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原   告 陳永馨 
      陳正芝 
      陳巧芝 
      陳秀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被   告 謝蕙如 
      蔡吳美容
      邱愛美 
      范文燁 
      范淑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翊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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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