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8年度,119號
SCDV,108,簡上,119,202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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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謝秀和 
      謝秀惠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謝秀桃 
被上訴人  范秀春 

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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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